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
文章来源:春去秋来未著花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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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1-06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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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受理范围:
1)应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;
2)因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;
3)因除名、辞退、辞职、离职发生的争议
4)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
5)因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
6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
以上是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范围,对于超出范围的,不予受理。
解决劳动争议要着重调解的原则,所以你申请仲裁一般会先给你调解,目的就是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双方的争议。当然不愿意调解的,可以申请仲裁。对于确定劳动关系的,不予调解。
2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,但应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,
3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,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。这条很重要,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应尽快维护自己的权益。在生活工作中,确实有很多劳动者因为这条规定而失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4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;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裁决,并要承担不利后果。很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,因各种原因不愿,不想到庭,那么对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则劳动仲裁庭基本都会予以支持,其实劳动仲裁没有那么可怕,面对问题积极应对才是真道理。
5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6、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、裁决书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,一方不履行的,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。
上述问题中第一个强调的是时效问题,一个是一年的时效,一个是15日的时效,切勿因为超过时效而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,另一个要强调的,劳动仲裁后,一旦你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起诉讼,那么就等于该裁决生效,如果你不予执行,那么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进行强制执行。